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从2017年1月1日起
重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作出调整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经测算,201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起付线标准为12917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
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40%、50%、60%。
大病保险费用的结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人每年累计补偿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本次调整主要是将三段累进补偿调整为二段累进补偿。
其中起付标准在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意味着对10万元(含)以内的这笔费用,报销比例将由现行的40%增加至50%,提高了10%。
而起付标准在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则保持不变。
明年大病保险报销或许能多报一成了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