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罚款20元。
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罚款20元。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四、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五、行人进入城市快速道路的,罚款20元。
六、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罚款20元。
七、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在执法中,违法行为人实施辱骂、阻挠、以暴力相威胁,拒绝、、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行人处 2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确无法当场缴纳罚款的违法人,可以采取自愿协助交巡警劝导其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