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经典案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违法,国有土地竟按集体土地标准赔偿;京坤起诉,违法裁决终被判违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 2006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征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补偿的标准极低,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即将面临强拆的唐女士没想到自己唯一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就要强制拆除。于是,唐女士委托了法律专家李吏民律师

  唐女士在李吏民律师的帮助下申请行政协调后,李吏民律师向批准征地的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88号征地批文通知自动失效;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但重庆市人民政府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人民政府对属于补偿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求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李吏民律师遂指导唐女士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征地补偿作出实体裁决,最终,,判决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责令其于60日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重庆市政府对唐女士作出作出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裁决对唐女士提出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88号征地批文通知自动失效的请求,不予受理;对唐女士提出依法裁决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2月27日,在李吏民律师,请求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并责令重庆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在诉讼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被告市政府作出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唐女士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时间是2006年3月2日,但直至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启动了被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唐女士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在本案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唐女士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已经解决,,已无实际意义。

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就此本案完美结案!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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