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庆黔江禁止倒卖采矿权 石料矿最小规模30万吨\/年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重庆黔江区近日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对采矿权、新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开采区域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禁止擅自转让、倒卖采矿权

办法规定,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严禁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禁止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进行严格控制

实施办法对新办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进行了严格控制,其具体准入条件如下:(一)石灰石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整合及采矿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二)饰面用灰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三)页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吨/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四)石英砂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

“谁破坏、谁治理”加强环境保护

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上,实施办法要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灾害发生。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已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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