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当心合同“陷阱” ,几千元的保证金要好好守护哦!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今天,虎虎君要给大家说一件很伤心的事:

         前几天,一个叫陈周(化名)的朋友告诉虎虎君,他丢钱了。
         不是一两百。
         而是,几千块!!



虎虎君不是马云爸爸,一听几千元,虎虎君精神了。

        怎么丢的?

        原来,钱掉进合同“陷阱”里了。

        2012年底,陈周经朋友介绍,通过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从农业银行贷款10.4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私家车,并约定分3年还款,每月还款3176元。

        在家里,陈周与首耀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与首耀公司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及抵押合同、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

        “合同上写了很多内容,我只挑重要的部分看了看,就签字了。”陈周回忆,合同上所写及后来的银行短信提醒都表明,他应于每月17日前向银行还款。

        3年来,陈周始终坚持每月17日前足额向银行还款,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来自银行或首耀公司的逾期未还款提醒。

钱还完了,车是我的啦!
     今年3月,陈周开心滴去首耀公司退还2000元保证金,并拿回车辆登记证书。
     
      悲剧开始了!

      首耀公司工作人员对陈周说:“你违约了,保证金不退,还要再交4000多元违约金。”

     原来,陈周当初签的密密麻麻一堆合同当中,有一个担保服务合同。

     这个合同的第五条“按揭车辆的上户及其他事项”中,第六小项写道:“贷款车辆在每月10日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时付款以每日5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加计算)。”      
陈周感到很懵逼
   “这不是故意给人挖陷阱么?!”

      陈周认为,像还款时间这样的重要信息,应当在合同中有醒目标注或在签订合同时由工作人员提醒,隐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当中,非常容易被忽略,“有故意给消费者设陷阱的嫌疑”。
      虎虎君注意到,这样的事情,不只发生在陈周一人身上!

      虎虎君发现:
      有十几位消费者碰到了和陈周同样的遭遇,首耀公司不退还的保证金及要求再交纳的违约金共计约10万元。

      更可怕的事情来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吃保证金”或“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已成为汽车担保贷款行业的惯例,工作人员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还款时间提前等信息一闪而过,确有给消费者挖陷阱的嫌疑。

    这位业内人士说,一个消费者交纳保证金几千元,几百上千的消费者就有几十上百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若在这笔钱上动脑筋,“利润”巨大。
宝宝好无奈
宝宝想被保护
带着消费者苦闷的心情,虎虎君找到了市工商局。

      “咋办咧?”

     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因消费者在合同后确有签字,此类事件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仔细看清条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说实话,虎虎君对这个回复很难满意。
于是 ,虎虎君去咨询了律师。
     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涂军律师认为:

      消费者向银行贷款购车,与银行产生借贷关系,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主合同。而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是从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应与主合同相冲突。

      同时,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中要求消费者早于银行还款期限还款的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该给予提示和说明。

      此外,消费者未在汽车销售公司限定期限内还款,但在银行要求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未给汽车销售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扣押保证金并要求交纳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现在,虎虎君期待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文 颜若雯

编辑 余虎

审核 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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