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与男子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然而,因为一次同学聚会,一切都改变了。在这次同学聚会上,张某与大学时期的女友重逢,旧情复燃。2016年3月,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为此哭闹不已。为了跟李某和平分手,张某向李某付了5万元现金,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5万元,2016年6月15前归还,借款人张某”。
还款期限到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15万元,。
,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虽然持有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但李某却未真实向张某提供过借款,张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