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长义无反顾要税,“床”在哪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文 / 杨 超

 

笔者按:关于房产税的文章,笔者自2009年已写过多篇(《调控困兮,税飞扬!》《此“重税”非房产税》《“三眼”看房产税》《房产税真的来了?》《房产税或遭秒杀》《调控未果,楼市“税”吧》等),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一句放言,又将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再次引发热议。

 

 

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世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苏辙(北宋)

 

7月23日,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长楼继伟表示“积极推动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并直言“只要是真正的税收再分配,就会受到真正的阻碍,但我们要义无反顾地去做”。因“义无反顾”涵盖“坚决”“勇往直前”和“不计代价”等义,当楼财长表示要“义无反顾”地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时,无疑引起市场反响强烈和解读。

 

楼财长为何要义无反顾的税?

 

被媒体称作推行房地产税的“鹰派”的楼继伟,原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2013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在楼财长上任不到一年的2013年11月,十八届公报明确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楼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仍然只提“房产税”,闭口不谈“房地产税”。当时,有媒体称楼财长坚持提“房产税”,是与《决定》不一致的观点和提法,这给公众带来了很大困惑和概念混乱。但在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丛明就曾经强调“应区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按照原值征收则是房产税,如果按照评估价值征收则是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里包括了地价。”但在2013年之后,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表述多次被国家层面提及,而在当时“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表述并未引起关注。

虽说,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仅一个“地”之差,但实际差别却很大。房产税仅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而房地产税相较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这意味着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价值,还将包括房屋下的土地价值,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属于房地产税。可见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有区别的,或说房产税是在房地产税的范畴之内。房地产税的提法意味着要把土地的部分纳入进来。这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面。

对于“房产税”的提出,业内人士都清楚就是2003年十六届提出的物业税。只是由于法律上没有这个税种,若要绕过立法程序,只能从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找个偷梁换柱来的。然而,在2011年上海和重庆强行试点房产税后,引发了广泛质疑和极大争议。所以,十八届公报才放弃了“房产税”的推进,而重新回到“房地产税”的轨道(其实就是物业税或叫不动产税),并确定推进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实,房产税作为一种物权税(即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征收,并且是地方税收的主要财力来源。

或基于此,,适时推进相关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相关制度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也有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2014年10月,楼财长又在《求是》杂志撰文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近年来的经济不景气,中国的财政收入从2014年开始,结束了两位数增长。2014年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速只有8.6%,创下1991年以来最低点。到了2015年增速只有 8.4%,收支缺口高达2万亿。2015年4月,楼财长在“清华中国经济高层讲坛”上再次强调“一定要征收房地产税”。

那么,楼财长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热衷于房地产税呢?其真能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吗?我们知道,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长期以来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据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39073亿元,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0480亿元,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33658亿元。如果没了土地出让金,而改征房地产税,是否意味着让购房市场来承担这4万亿?如果是,其能承担得了吗?

笔者在2011年1月的《调控困兮,税飞扬!》一文中,曾言:“难以对房价造成影响的房产税,却实能为地方财政增加收入。而所谓的调控重拳一次次挥起落下,却从未击向土地财政。但土地财政不除,房价怎肯回归理性,或将和房产税一起飞。然而,目前房产税尚不能的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一则,城市发展需要钱,政府运营需要钱(有数据显示,政府开支45%左右,是用于养活公务员);二则,保障房建设需要钱(目前仅有不足2%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三则,以目前出台的房产税细则而言,均不能替代土地财政(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很难被替代)。”

且不说,开征房地产税(房产税)是否意味着政府将获得更多的收入(因土地出让金暂时不可能取消),就其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便值得商榷。对此,2016年3月7日,楼财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地方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房地产税还是在配合有关部门在立法的阶段”。

 

楼财长真要税“床”在哪儿?


在我国实行“营改增”后,服务消费业的税收地方政府所留不多,只有两条突围之路:一是,继续土地财政之路;二是,寻找到一条地方的长期税收之路。而房地产税(房产税)就是长期税收,也是地方主要税种。

2011年,为了推行房地产税,我国将重庆和上海作为试点,开征房产税。从上海和重庆试行房产税的这5年来看,房产税基本只占到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左右的比重。由此可见,房产税试点对于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可以判定是失败的。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有19.7%的城乡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如果我们仅对二套房征收房产税,2015年房产税的收入约4900亿元,占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2%。按照征收二套房房产税来估算,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但如果按照全部房产面积征收房产税时,那么对财政收入,是有可能产生明显作用的。

其实,我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在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居民住房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70年的使用权。如果说房产税是一种物权税,而物权税又是一种财产税的话,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土地怎么能当作百姓的私人财产征税呢?如果征收房产税就等于百姓替政府缴了一部分税收。对此,有学者说:“如果承认房子是有限的租期,那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未来还要征收什么房产税,如果要征收房产税,就请把房子的‘永久产权属性’还给老百姓。既想把地高价卖了,又想每年收房产税,此种贪婪,旷世罕见。”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建立在能够客观评估房屋价值,能够清晰划分房屋占用的土地产权和权益,并建立起准确的住房信息系统上,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依法征税、调节差距、以税代费等目的,并尽可能取得从社会大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认可。

笔者在2010年10月的《再看三眼房产税》一文中,曾言:“住宅不断贬值的是房,而不断增值的却是地。没有‘地’的房,如何计算原值,又怎评估市场价?换言之,征税标的物的价格不清楚,税如何征?除非,像农地承包期一样,明确房屋土地使用权也是长期不变。换言之,在法律上肯定了住房的永久土地产权。税收乃国之重器,岂可儿戏?无疑房产税的问题,正在拷问政府的法制精神。”换言之,将房产税扩征变成增加政府收入的细水长流的税源。但问题是:若征房产税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却不降低土地出让金,其后果又将如何?基于房地产税的出台是牵扯方方面面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故,需要谨慎设计相关税制和开征条件,应尽量避免从普通百姓那里拿走更多基本利益。同时要公平公开,即房地产税自身要保障公平,公正对待不同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以及能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有人说“房产税早晚是要征的”。这话说的没错,因为有限的土地将越卖越少,而无限的房子将越盖越多(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近15亿),而地方政府势必会从土地收入而转向税收收入。换言之,即从卖地时代的“土地财政”,到无地可卖时代的“房税财政”。虽然,谁都明白开征房地产税是早晚的事,但从目前软、硬件准备来看,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都还不成熟。可以说,现在无论楼财长如何义无反顾的想税,就目前诸多问题而言,三年内也是难以安床而税!


 

注:1986年9月15日,。该条例规定,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如商业住宅、居民出租的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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