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丨法律是功利与幸福的谈判机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利益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



法律调整的最终目的永远是公正、幸福和人们的精神享受。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就是利益。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直接目的来实现的,而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调整人们利益的获得、利益的分配、利益的平衡。

如果法律置人们的利益于不顾,那么,就只能表明法律自身无效。因为,法律本身是利益关系的框架,法律自身所表达的,就是人们的利益诉求,离开人们的利益关系,法律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

每一个人都有同样的无限发展的需要,人对利益的需要是一个变量,世界提供给人们的利益却是一个常量。因此,具有同样利益需要的人们,必然产生冲突。人类的理性必然要寻求冲突的救济,没有救济的冲突,将导致人类理性的泯灭。

法律的基本使命,就是制定规则预防冲突,应用规则平息冲突。这就意味着,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平息人们利益的冲突,从而使人们的利益行为被置于法律框架下。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对人们功利的保护,是基本事实,法律对人们利益的确定、分配、调控,也是基本事实。离开以利益为直接目的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只是看到法律安排的是何种利益,谁的利益,还远远不够。因为,利益仅仅是法律的直接目的,而不是法律最终目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公正、幸福和人们精神享受。如果只认识法律直接目的,而不认识法律最终目的,是对法律的不全面认识。对法律最终目的没有深刻认识的人是落后的现代人,对法律最终目的没有深刻理解的人是落后社会人。


法律是功利与幸福的谈判机制



功利的满足往往并不能给人们必然带来精神的满足,给人们带来幸福。如果非要说幸福也是功利,那只能说幸福是精神功利,然而,幸福的精神感受和功利的物质占有之间有时会出现很大的冲突。

一贫如洗的人无论如何不会有真正的幸福,但是有了功利,有了物质的占有,却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幸福。

人的欲望大都表现为精神性的欲望。即使纯粹的物欲,也只有转换为人们精神满足的时候,才对拥有者具有实在的价值,带来精神世界的幸福。

物质功利和精神幸福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分裂。人类文明系统大体上由物质经济系统、精神文明系统、法律制度系统三个方面构成。法律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桥梁  ,近代以来法律始终致力于利益的平衡、功利与幸福的谈判、精英与大众的磨合。

精英与大众的磨合从根本上是精神幸福和物质功利的磨合,精英的幸福更多体现在精神上,大众的幸福更多体现在物质上。近代法治社会,精英和大众的较量、协调、博奕、谈判本质上是物质功利和精神幸福之间的较量、协调、博奕和谈判。

近代法治的发展更多体现功利与幸福谈判的发展。法律实际上就是功利与幸福的谈判机制,法律制度就是沟通人们物质功利和精神幸福的机制。


作者: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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