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做出终局裁决,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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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余某于2016年4月入职原告重庆某公司,因原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遂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工资7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00元。该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服该裁决,。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委裁决的工资数额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因此,本院依法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第一,终局裁决如何界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该法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据此,终局裁决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涉劳动争议类型应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或者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二是裁决事项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如果有多项裁决,则应当每一项裁决事项均不超过该标准。


第二,终局裁决的司法救济。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实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此举一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稍弱势的地位,、,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有条件的司法救济。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


此外,:“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为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裁决事项的金额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已经受理,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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