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2016年第35周) 到父亲故乡三台打官司 委托人私下调解结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每周一案(2016年第35周) 到父亲故乡三台打官司 委托人私下调解结案

 每周一案(2016年第35周) 

到父三台打官司  委托人私下调解结案

本案是吴飚介绍的,我的委托人是他侄儿,吴飚以前就是我委托人,另外他老婆的侄儿涉嫌一案,在关押半年后,我作为辩护人成功辩护,,那一案是我最成功的刑事辩护。他侄儿遇上这事,自然主动介绍我,案件本身不难,麻烦的是委托人自作主张,看重眼前利益,轻易调解,以后遭遇执行难,并拖欠我的代理费,成为我的被告,吃上我的官司。

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是我父亲的故乡,父亲系家中长子,在十七岁之前,一直在哪里生活居住长大。但其中六岁之前,被罗姓外婆在中江县抚养,据说被外婆喜欢,不要女儿女婿支付父亲的生活费用。而且现在三台县尚众多亲属:二姨、五姨、六姨和九叔仍然在县城居住。表兄表妹许多,而且我自己在成年以前两次随父亲回三台过年,至今记忆犹新。

以下是过程:

 

      一、签定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二0一0)民字第065号

     刘秀举(简称甲方)因诉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振富拖欠工程劳务款纠纷一案,委托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一至二名律师为甲方代理人,为第一、二审诉讼(如果发生)和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发生)的代理人。

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及变更代理律师)详见《委托书》。

二、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五、根据律师收费办法和本案情况,代理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差旅费4000元,此款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不退还;第二部分实行风险收费,代理费收取数额为甲方在本案中实际收到相对方款项的XX%,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当日支付。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与对方私下达成和解,应视为完成代理工作,仍按第五条的约定收取代理费。

如果乙方认可甲方与对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则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否则均按民事诉讼标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乘以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比例收取。

七、乙方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旅、文印、通讯等费用差旅费4000元甲方包干使用。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双方协商同意。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或委托事项完成)之日。

 

甲方:                         乙方: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提起诉讼和受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秀举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510223197501286690,住址重庆市綦江县扶欢镇大石板村5组。

传票送达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2单元32-1,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转原告收,邮编400010,电话13983932066(袁律师)。

被告一项振富,男,汉族,1965105日,身份证号:342321196510052616,暂住址绵遂高速公路BJ10合同段芙蓉山大桥项目部,电话              

被告二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皂桷岭村光华大厦三楼,工商注册号: 500105000096744。

法定代表人:王帮路

诉讼请求:

1、、工程款及质保金97106元(已结算),和支付已实际施工的拖欠工程款17439元(未结算而应当结算)。被告一、被告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工程名称为:绵遂高速公路BJ10合同段芙蓉山大桥及百倾1#大桥、2#大桥。该工程的施工综合单价为:芙蓉山大桥下部构造的所有钢筋见图纸(每吨500元),百顷1#大桥下部构造的所有钢筋见图纸(每吨500元)、百顷2#大桥下部构造的所有钢筋见图纸(每吨500元)、箱梁钢筋构造数量见图纸(每吨380元)。合同第六条第1条第项规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本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如合同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采用合同单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劳务款,从未足额付清,无奈之下,与被告一委托的代理人弋英宴进行了结算,后,退场。依据该结算清单,被告现应实付给原告(质保金加余额)玖万肆仟肆佰零壹元(94401.00)。加上被告还应退还原告已支付丝接、焊条、扎丝等2705元,两项合计:97106元。

另外,原告还对防震挡板、深测管(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但由原告实施施工)等进行施工,被告一的代理人弋英晏、驻地代表徐月强给原告出具了补充清单,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其中深测管、盖梁上防震挡块等属于大桥下部构造工程,按合同第六条第1条第项约定,单价应为500元/吨。深测管按图纸计算,其工程量为30吨,盖梁上防震挡块按图纸计算,其工程量为4.878吨,总价为(30T+4.878T)×500/T=17439元。      

   被告二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一,应对被告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完成工后,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不付款。无奈,遂起诉到贵院,。

此致                                                                          

 

 

 

具状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补充清单

兹有芙蓉山0#台台帽钢筋因当时 未浇筑完,其次没有后垾钢筋图纸,现补充工程量如下:

1、左右1.246 x 2=2.528                0.195 x 2=o.395

2、因当时只计了一个台帽数量,现补充另一个台帽工程量:3.915T见图纸。

3、以上(1-2项合计补充工程量为6.833T)见图纸。

4、深测管未计入(因项目部未给甲方明确的计量方式)待项目部给予甲方明确的计量后,才能给乙方计量交付。

5、盖梁上防震挡块未计量,因按合同约定待 浇筑完后可对防震挡垾钢筋进行计量与支付。

 

                                        此补充清单:

                                        201064

                             

证据:
承包合同 

 




  


     证据:结算清单






证据:补充清单。
 

 


 


 

 
   三、诉讼关联人弋英宴被刑事拘留,申请调查取证。
     向
,,主要目的是证明与本案被告进行决算的弋英宴身份为该案被告项振富全权代理人(即有权代为结算)和结算内容之外,还有未计量工程款项。

后在三台县看守所会见了弋英宴,作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申请书

刘秀举诉项振富、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工程系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苗云劳务公司”)转包给项振富(其无任何施工该工程的资质,系违法承包),而弋英宴系项振富的合伙人,全权负责工程的财务和施工等所有事宜,现因弋英宴因涉嫌盗窃,,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加上原告施工项目尚有未结算部分(指防震挡板、深测管),不能确定具体施工量,而项振富、苗云劳务公司持有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律师不能取证,故,申请贵院调查以下事实:

1、调查询问弋英宴,核实弋英宴与项振富的委托关系和项振富与苗云劳务公司转包关系。

2、,以查明项振富与苗云劳务公司转包关系。

 3、二被告向贵院提交涉案的施工图纸,以确定未结算部分的防震挡板、深测管的工程量。

望准!

                               

                                  申请人:原告刘秀举全权代理律师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四、第二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与原告的证据相证,形成了证据链条。

 












  





  



    五、一审判决被调解。委托人在春节前,自行与被告项振富达成调解。
  






 

六、强制遭遇执行难,客观上也影响了我代理费的收取。注:并没有采用我为委托人刘某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秀举,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县扶欢镇大石板村5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01286690。

传票送达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2单元32-1,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转原告收,邮编400010,电话13983932066(袁律师)。

被申请人项振富,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现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四路111号3幢1单元1-4,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10052616。

电话:

    申请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拖欠款项19595元及余款(质保金)52511元,共计72106元。

1、请求从2011年3月5日起,,由被申请人就迟延履行拖欠款19595元部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2、请求从2011年7月1日起,,由被申请人就迟延履行余款(质保金)52511元部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依据:

申请人刘秀举诉项振富、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4日前偿付申请人刘秀举39595元,被申请人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质保金)52511元,但被申请人仅支付20000元,余下19595元未支付,至今仍欠款72106元。现偿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房屋)所在地在渝北区,且(房屋)所在地址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地址一致,故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七、本案相记忆

1、办理这个案件的关键词:回家,回父亲故乡的家。十分亲切。

要不是收代理遇到问题,就是十分完美的案件了。 

 2、本案的调解,是在我不在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后来才知道,是被告项振富在春节前找到他,先付5000元,叫他撤诉,然后春节后2011年3月4日前支付39595元于,委托人根本没有打过官司,也没有当包工头的充分经验,就是一个重庆綦江来的农民,自作主张,看重眼前利益,轻易接受调解,并放弃第二被告连带责任,甚至连本案的诉讼费也承认由自己承担,。

3遭遇执行难。第二笔应付劳务款被被告拖延些时间后,尚能支付,第三笔应付劳务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4、拖欠律师的代理费。收到对方部分费用后,一直不按约支付代理费,故,我以后一纸诉状,把委托人刘某告上了法庭,成为我的被告,吃上我的官司。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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