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消费金融违反征信业相关条款 吃39万罚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渝银处罚公示(2017)1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9万元。


马上消费金融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重庆百货、中关村科金、物美控股、重庆银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等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3亿元,是第二批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之一。


据了解,这是马上消费金融首次遭到央行处罚,也是首个因征信问题被罚的消费金融公司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情况频频发生,甚至信用卡信息被倒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央行上海分行通报,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就曾将3.2万份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理财机构,事后被责令整改。


(综合和讯网、北京商报报道)

附:马上消费金融涉及违规的条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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