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再审民事判决应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李XX诉杨XX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中  码】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证明·证明对象·无需证明的事实·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 (c050104066)

【关 词】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 刑民交叉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 不当得利 赃

【学科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知 点】刑民交叉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 不当得利

【教学目标】掌握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裁判机关】

【程序类型】民事再审

【案例效力】★★★☆☆ 2012年第08(总第643)收录

 

【案例信息】

    不当得利纠纷

     (2011)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

判决日期20110306

申请再审人 XX(原审被告)

被申请再审人 XX(原审原告)

 

【争议焦点】

,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以犯罪分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钱款,。判决生效后,,犯罪分子依据该判决退还被害人钱款。在此情况下,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度对上述民事判决进行纠正。

【裁判结果】

:原告XX误将69 800元汇入被告XX账户,原告XX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XX返还原告XX50 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判决生效后,另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XX,发展下线人员,原告XX因被骗将69 800元汇入被告XX账户,被告XX以返利为名汇入原告XX的银行账户19 000元。另案刑事判决被告XX构成组织、,,并处罚金50 000万元,并责令退赔原告XX经济损失50 800元。刑事判决后,被告XX已退还原告XX50 800元。

被告XX不服,申请再审。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XX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因此以犯罪分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钱款,。判决生效后,审理犯罪分子涉嫌组织、,且犯罪分子依据该判决退还被害人钱款。上述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先后获得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有违公平原则。因刑事判决效力的位阶高于民事判决,故应以刑事判决为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度对上述民事判决进行纠正,最终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交叉的案件。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同,故会出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因刑事判决效力的位阶高于民事判决,故二者认定事实不一致时,应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追缴、退赔的情况,。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据此,被害人只有在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未全部获得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损失,否则应驳回起诉。但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的,若民事判决已经判令犯罪分子返还或赔偿相应钱款,其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犯罪分子退还赃款的,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判决进行就纠正。

,发展下线人员,被害人因此被骗将钱款存入犯罪分子账户。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最终未能返还全部钱款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不当得利,。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另案刑事判决认定犯罪分子构成组织、,,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后,犯罪分子退还了被害人相应钱款。以上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因同一损失同时获得形式救济和民事救济,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度对上述民事判决进行纠正,犯罪分子申请再审的,,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2.试论述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的关系。

3.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适用对象。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XX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再审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629日,XX69800元汇入XX的账户。后XX要求XX返还该款,XX200873日将19000元汇入XX的银行账户,余款50800元未予归还。XX,要求退还50800元并赔偿资金占有损失。

XX误将69800元汇入XX账户,XX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0963日判决XX返还XX50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1064日,XX申请再审。,2010519日,(2010)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20083月至12月期间,XX,发展XX等人为下线人员。XX被骗,并于2008629日将69800元汇人XX账户。XX,并于200873日将19000元汇入XX的银行账户。XX构成组织、,,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退赔XX经济损失50800元。XX已经在该刑事判决后退还了XX50800元。

XX组织、,骗XX投资,XX收取的投资款系刑事犯罪所得赃款,(2010)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退赔,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当得利。XX按民事债权请求XX返还款项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刑事判决改变了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性质,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遂于201136日作出终审判决:一、(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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